(2015)定民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甲与刘某、宗某某、杨某某乙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甲,刘某,宗某某,杨某某乙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763号原告杨某某甲。被告刘某。被告宗某某。被告杨某某乙。本院在审理杨某某甲杨某某乙,宗某某,刘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甲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