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邹平建丰租赁站与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建丰租赁站,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商初字第43号原告:邹平建丰租赁站。住所地:邹平县明集镇大耿村。经营负责人:吕其斌。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建丰租赁站诉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平建丰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的银行存款48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邹平建丰租赁站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的银行存款48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常维华审判员 高军燕审判员 王洪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