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刑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严忠平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永嘉,严忠平,武鹏鹏,刘彩云,白璐,李宇,高永峰,韩永强,高催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97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永嘉,男,1998年7月26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万安里村人,农民。法定代理人郝海云,男,1975年12月30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万安里村人,农民。系郝永嘉父亲。法定代理人郭翠娥,女,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万安里村人,农民。系郝永嘉母亲。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忠平,男,1969年10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临县临泉镇薛家墕村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5月30日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6月7日被临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武鹏鹏,男,1995年6月25日生,汉族,临县青凉寺乡谢家沟村人,农民。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彩云,男,1976年11月27日,汉族,临县临泉镇东峁村人,农民。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白璐,男,1995年9月7日生,汉族,临县安业乡白家庄村人,农民。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宇,又名兔,男,1984年6月24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前甘泉村人,农民。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永峰,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化林村人,个体户。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韩永强,男,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后李家沟村人,个体户。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催峰,男,1988年9月1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化林村人。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严忠平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永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严忠平不服,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永嘉不服,以一审判决赔偿数额不当为由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武鹏鹏、刘彩云、白璐不服,均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少军审判员 陈星星审判员 杨尉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旭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