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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范子印、李志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子印,李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范子印,男,1958年2月21日生,临城县民政局干部,现住临城县。被执行人李志峰,男,1976年8月25日生,临城县人,住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城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因李志峰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志峰所有的徐工集团产矿井王xt992铲车一部扣押到临城县人民法院,限李志峰在七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处理该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少辉审判员  史素申审判员  郭书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