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某某,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石民一保字第27-1号原告丁某某。被告龚某某。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月*日,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龚某某银行存款18***0元或查封被告龚某某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丁某某提供其在湖南省农村信用联社演武坪信用社银行存款1****0元(账号:84********11)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冻结被告龚某某银行存款1***0元或查封被告龚某某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丁某某在湖南省农村信用联社演武坪信用社银行存款1*****80元(账号:84**************1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锡凯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人民陪审员 曹 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白平校对责任人:陈锡凯打印责任人:贺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