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邢士合与天津市津宁跃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士合,天津市津宁跃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邢士合。被告天津市津宁跃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罗江路26号。法定代表人徐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士合与被告天津市津宁跃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士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士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邢士合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存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庞世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