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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林某,农民。被告陈某甲,农民。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海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双方于程溪镇林下罐头厂打工时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陈某乙,2010年农历12月20日按农村风俗补办婚礼。婚前原告对被告的生活习惯及性格不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懒做好赌,经常变卖家财和借债赌博,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且屡劝不改。原、被告从2014年12月23日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女儿陈某乙现随被告生活。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陈某乙由原告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被告陈某甲在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和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程溪镇林下罐头厂打工时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陈某乙,2010年农历12月20日按农村风俗补办婚礼,双方自2014年12月23日起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婚姻基础。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原告认为被告懒做好赌、屡教不改,且对家庭没有责任心,致使原告提出离婚。考虑到原告系第一次起诉与被告离婚,且双方已结婚多年,并共同育有一女,双方应珍惜多年来夫妻之间建立的感情,原告亦应给被告一次机会,夫妻双方应注重感情的培养,加强沟通,遇事相互谅解,对家庭及家人尽职尽责,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且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充足、理由不充分,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海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建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