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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姚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女,汉族,1984年7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魏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6日22时许,民警根据丁某某(系被告人姚某的丈夫)的报案,在被告人姚某租住的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xx路返迁房内,将被告人姚某抓获,当场查获被告人姚某非法持有的毒品“冰毒”1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丁某某的报案笔录及证言、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摄影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理化检验报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姚某的户籍证明及其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郭 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