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建丰与李永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丰,李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丰。被执行人李永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建丰与被执行人李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应对被执行人李永福账户存款予以解除冻结,现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永福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柴丽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绍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