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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建丰与李永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丰,李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丰。被执行人李永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建丰与被执行人李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应对被执行人李永福账户存款予以解除冻结,现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永福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柴丽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绍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