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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溧民初字第939号原告汪某,女,1988年7月5日生,汉族。被告葛某,男,1982年11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戚魏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喻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