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溧民初字第939号原告汪某,女,1988年7月5日生,汉族。被告葛某,男,1982年11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戚魏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喻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