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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三执恢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银龙,高雪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三执字第00016号(2015)宾法三执恢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肖银龙,住宾县。被执行人高雪娇,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银龙与被执行人高雪娇离婚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4)宾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雪娇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肖银龙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宾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高雪娇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玉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晓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