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楼军民与王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军民,王东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13号原告楼军民。委托代理人骆兴洪、吴春燕,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军民诉被告王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军民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军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已减半),由原告楼军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