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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69号原告:陈某某,女,回族,1980年5月出生,农民,甘肃省人,原系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自治县居民,现住巩留县。被告:马某某,男,回族,1985年2月出生,农民,宁夏人,住巩留县。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 宏 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艾肯拜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