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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赵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鑫申请李春如宣告失踪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李春如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赵特字第5号申请人吴某,男,2010年3月6日生。监护人吴兰军,男,1960年4月24日生,系申请人吴某爷爷。被申请人李春如,女,汉族,1990年2月28日生,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兴济镇北街651号。申请人吴某于2015年2月2日,以其父亲吴志平因交通事故去世后,母亲李春如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李春如失踪。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吴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失踪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吴某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吴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亚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