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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执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韩进社申请执行西安奔前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进社,西安奔前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潼执字第00716号申请执行人韩进社,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奔前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信,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潼民初字第00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进社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奔前实业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韩进社人民币260000元及利息8907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611元,案件执行费40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奔前实业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奔前实业公司逾期仍未自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奔前实业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申请执行人韩进社同意终结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潼执字第0071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贾 如代理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