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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晓伟诉被告刘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解封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伟,刘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初字第348号原告赵晓伟,男,198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黄云天、黄永辉,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博文,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伟诉被告刘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晓伟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博文名下的房产一套,并以赵晓伟名下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目前本案已审理完毕,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财产查封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完毕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财产查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解除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刘博文名下的房产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赵晓伟名下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春阳人民陪审员  任明中人民陪审员  海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桂英-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