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钟小刚与梁宏华、陈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小刚,梁宏华,陈永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钟小刚,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委托代理人杨雄,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宏华,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被告陈永红,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小刚诉被告梁宏华、陈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小刚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小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66元,减半收取为2733元,由原告钟小刚负担。审 判 长 梁拔南审 判 员 黎永芳人民陪审员 罗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