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钟小刚与梁宏华、陈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小刚,梁宏华,陈永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钟小刚,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委托代理人杨雄,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宏华,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被告陈永红,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小刚诉被告梁宏华、陈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小刚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小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66元,减半收取为2733元,由原告钟小刚负担。审 判 长  梁拔南审 判 员  黎永芳人民陪审员  罗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