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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53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黄建雷,男,汉族一般代理。被告:尹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跃铧,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为民审判员  马 涛陪审员  杨平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超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