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民一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伍福时与杨远强、曾庆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福时,杨远强,曾庆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宁法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伍福时,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广宁县。被告:杨远强,男,1980年7月出生,汉族,住广宁县。被告:曾庆北,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广宁县。原告伍福时诉被告杨远强、曾庆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福时、被告曾庆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远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福时诉称:被告杨远强因做生意缺资金于2014年4月27日向我借款30000元,被告于当天立下借据,并定于2014年9月27日前还清。借款时,被告曾庆北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中签了名并按了指模。借款后经我多次催收,被告归还了借款6000元,余下24000元至今仍然拖欠不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4000元;2、被告曾庆北负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杨远强没有答辩。被告曾庆北辩称:我与被告杨远强是朋友,其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于2014年1月,由我做担保向伍福时借款30000元,到4月杨远强无法归还,他们续签借据,我事后才签名。伍福时在杨远强首次借款无法偿还的情况下,还曾几次借款给杨远强,我已提醒伍福时不要再借钱给杨远强,但其继续借款100000元给他。原告借那么多钱给与杨远强,对我担保的款项归还有不利,所以当时约定杨远强归还借款时,先归还我担保的款项,至还清止。杨远强归还了36000元,我认为我担保的借款杨远强已还清。经审理查明,被告杨远强因做生意缺资金于2014年4月27日向原告伍福时借款30000元,由被告曾庆北做担保,借款期限至2014年9月27日。被告杨远强当天立下借据给原告收执,被告曾庆北在担保人栏签了名。借款后被告没有归还借款,2015年1月22日归还借款6000元给原告,余下24000元仍然拖欠未还。致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原告提出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但其表示放弃利息的主张。本院向被告杨远强送达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时,被告杨远强确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并定下计划每半年归还5000仟元至还清借款止,原告以还款期限太长不同意被告的还款计划。本院认为,被告杨远强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由被告曾庆北担保,有其立下的借据为证,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数额、时间及期限。被告曾庆北对此没有异议;虽然被告杨远强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发表答辩和质证意见,但其在本院询问时确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故本院确认被告杨远强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元并由被告曾庆北担保的事实。被告曾庆北为借款做了担保,其提出担保的借款债务人已清偿,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原、被告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均没有约定,本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未满6个月,曾庆北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承认被告杨远强归还借款6000元,属于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故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杨远强归还借款本金24000元,被告曾庆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远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远强应当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4000元给原告伍福时。二、被告曾庆北对被告杨远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远强负担。被告杨远强应在归还借款时一并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兰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庆全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