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09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陆飞,翟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0974-1号申请执行人:王其,女,汉族。被执行人:陆飞,男,汉族。被执行人:翟向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其与被执行人陆飞、翟向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已经作出(2015)皖宿拂公证字第0889号执行证书,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陆飞、翟向阳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翟向阳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翟向阳工资收入X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