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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严湘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30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严湘云,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湘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3)东商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严湘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从2006年10月31日起至2007年10月10日止按月利率9.18‰计算,从2007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在月利率9.18‰的基础上增加50%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分期履行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勇审判员 王秀丽审判员 王世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