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3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胡晓娅与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娅,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3675号原告胡晓娅,女,汉族,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号负1-1。组织机构代码55204700-X。法定代表人吴勃。被告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0001556-4。法定代表人金龙洙。本院审理原告胡晓娅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晓娅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晓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晓娅承担。审判员 常 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