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石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康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芳,康细祥,康荣平,康荣全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石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刘美芳。委托代理人李镒。被告康细祥。被告康荣平。被告康荣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芳与被告康细祥、康荣平、康荣全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美芳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美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芳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美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丁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