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道法执字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2014)道法执字第289号阳xx与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xx,何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道法执字289号申请执行人阳xx,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80217xxxx,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道江镇xxx。被执行人何xx,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70216xxxX,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梅花镇xxx。本院在执行(2014)道法民初字第91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何xx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情况以及房屋所有权情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道法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少波审判员 唐新德审判员 陈先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