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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巨征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由于两人经人介绍相识时间短即结婚。原告对被告的性格、生活习惯等了解不多,且被告嗜好赌博,致使婚后两人家庭矛盾不断,由于被告长期赌博的恶习,让原告失去与其继续生活的信心。在被告奶奶去世时,家里等被告拿钱安葬,但被告却不见回来,仍然在外赌博,回来时却是两手空空。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原告带着年幼的孩子离家出走,被告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综上,原告认为,由于被告长期赌博恶习,已经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特向贵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当庭提交了乾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被告张某某书面辩称: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能成立,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尚未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被告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对于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本院审查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和本院确认为有效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前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2月26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8年4月6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甲,现在校上学,2012年5月1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11月28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和好。2015年1月初,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随带孩子离家外出,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另查,原告现在被告家中的个人财产有:被子5条、床单3条、凉椅1对、被柜1个及其他个人衣物若干。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已生育有两个孩子,确立了较为稳固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依法不予准许。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家庭,定能和好如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巨征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