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保利(德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邹俊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德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俊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保利(德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章焰。委托代理人杨慧、李杰,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俊毅。委托代理人袁长平、李峰,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保利(德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邹俊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提起反诉,双方争议较大,故本院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应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保利(德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邹俊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杨永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