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民一初字第0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季永产诉孙同桥、王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永产,孙同桥,王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2127号原告:季永产,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孙同桥,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影,女,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孙同桥妻子)。原告季永产诉被告孙同桥、王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永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同桥、王影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0日,原告与二被告口头约定,原告购买孙同桥位于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桃园二村4#102、202、302、402号住房4套,共计43万元,其中包括3万元办证费。当日原告按孙同桥的要求往王影账户转入30万元,2012年12月22日又往王影账户转入10万元。孙同桥于2012年12月20日为原告出具40万元的收条。2013年2月8日原告将办证费3万元现金支付给孙同桥。后原告得知该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也面临被拆除。为此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二被告返还购房款43万元并支付利息8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同桥、王影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孙同桥与王影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20日,原告季永产与被告孙同桥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季永产购买孙同桥位于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桃园二村4#楼102、202、302、402房屋四套,共40万元。另外付办证费用30000元。口头协议达成后,当天原告按孙同桥要求通过农业银行转给被告王影30万元。2012年12月22日季永产又通过农业银行转给王影10万元。2012年12月20日孙同桥给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季永产王店镇桃园二村4#102、202、302、402四套房屋全款现金肆拾万元整”。2013年2月8日季永产交给孙同桥办房产证费用30000元现金,孙同桥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季永产现金叁万元整办房证用(30000.00)。孙同桥2013年2月8号”。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桃园二村项目部于2013年5月16日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承诺2013年12月底之前交房,并保证同时把房产证办好,如果孙同桥违约,所收原告购房款及办证费按月息2分补偿给原告。2013年6月该房屋建好,由于修路需要,该房屋2014年年底被拆除。未能办理产权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转款凭证、收条两份、证明一份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2012年12月20日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原告按被告孙同桥要求将40万元购房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被告王影账户,又以现金方式支付孙同桥办证费用30000元,孙同桥出具了收条。故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按约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应交付房屋。由于修路原因,该房屋被拆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虽承诺2013年12月底之前交房并保证同时把房产证办好,如违约按所收原告购房款及办证费用月息2分补偿原告,但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系修路拆迁,故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应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宜。被告孙同桥、王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2012年12月20日签订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孙同桥、王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季永产购房款及办证费用4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17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0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合计109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琳审 判 员 杨晓静人民陪审员 郑永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婧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