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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孙占友、王秀春、孙永民与被告孙永清、孙永兴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友,王秀春,孙永民,孙永清,孙永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555号原告孙占友。原告王秀春。原告孙永民。委托代理人陈颖,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永清。被告孙永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占友、王秀春、孙永民诉被告孙永清、孙永兴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占友、王秀春、孙永民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永清、孙永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占友、王秀春、孙永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占友、王秀春、孙永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孙占友、王秀春、孙永民承担。审判员  王志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秀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