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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贾定平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定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170号罪犯贾定平,男,50岁(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技工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9月20日作出(2001)一中刑初字第20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定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8日以(2004)高刑执字第40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以(2009)二中刑减字第5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6月1日以(2011)二中刑减字第10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4月24日以(2013)二中刑减字第009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5年3月25日提出对罪犯贾定平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贾定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贾定平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贾定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定平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贾定平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贾定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定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1月8日起至2020年4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