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光银与被执行人郝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银,郝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刘光银,男,生于1978年11月4日,汉族,中专毕业,陕西省延川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郝明林,男,生于1973年10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居民。申请人刘光银与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2)延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刘光银与郝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郝明林一次性给付刘光银借款50000元,迟延履行金及利息刘光银自愿全部放弃,且案款已兑现,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2)延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改幸审 判 员 高维灵人民陪审员 白开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