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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庙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世珍与廖发翠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珍,廖发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庙民初字第63号原告王世珍。被告廖发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珍诉被告廖发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0000元的有关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廖发翠存款或查封被告廖发翠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希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德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