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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金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安桂香诉袁子东、黄小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袁某某,黄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金民初字第67号原告安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鼓楼巷,居民。委托代理人韩某某,榆中县司法局金崖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男,汉族,现年44岁,住甘肃省榆中县来紫堡乡黄家庄村五社刘家坪,农民,系原告之子。被告黄某某,女,汉族,现年38岁,住甘肃省榆中县来紫堡乡黄家庄村五社刘家坪,农民,系原告儿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袁某某、黄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旭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维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