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金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安桂香诉袁子东、黄小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袁某某,黄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金民初字第67号原告安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鼓楼巷,居民。委托代理人韩某某,榆中县司法局金崖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男,汉族,现年44岁,住甘肃省榆中县来紫堡乡黄家庄村五社刘家坪,农民,系原告之子。被告黄某某,女,汉族,现年38岁,住甘肃省榆中县来紫堡乡黄家庄村五社刘家坪,农民,系原告儿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袁某某、黄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旭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维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