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执字第0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姚文宏与许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文宏,许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执字第01580号申请执行人:姚文宏,男,1973年5月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许实龙,男,1966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文宏与被执行人许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许实龙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姚文宏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2)贵民二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梅审判员 杜志鹏审判员 张俐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