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秀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解放东路支行与唐明利、陈利伶、李平元、桂林市金来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华昊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桂林解放东路支行,唐明利,陈利伶,李平元,桂林市金来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华昊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秀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桂林解放东路支行。被执行人唐明利。被执行人陈利伶。被执行人李平元。被执行人桂林市金来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桂林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桂林华昊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桂林解放东路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唐明利、陈利伶、李平元、桂林市金来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华昊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部分财产,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和解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好成审 判 员 张红宇助理审判员 李盛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