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榆林市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榆林市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榆林市某工业园区被告李某被告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段亚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