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立萍与哈尔滨市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萍,哈尔滨市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陈立萍,女,1968年3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会展家园小区29栋8、9号。法定代表人黄展,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陈立萍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立萍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票款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