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皇民三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沈阳市鑫亿达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沈阳工具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鑫亿达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工具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三初字第627号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市鑫亿达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号:58385142-0。法定代表人张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冀飞,系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工具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号:24073795-X。法定代表人石秀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军,系辽宁诚信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连文,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市鑫亿达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工具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及反诉原告均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鑫亿达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沈阳工具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及反诉。案件受理费34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24元,由原告承担;反诉费5939元(反诉原告已预交)、鉴定费1500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均由反诉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戴春荣审 判 员 慕 乔人民陪审员 白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