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唐恢丙与蒋利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恢丙,蒋利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唐恢丙。法定代理人:彭金星。委托代理人:陈绍明。委托代理人:李坚。被告:蒋利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恢丙诉被告蒋利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恢丙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蒋利君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恢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恢丙撤回对被告蒋利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蒋利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冠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贺小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