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焦某某诉被告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焦某某,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鲍某某,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焦某某诉被告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姚 琳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虎伍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舒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