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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焦某某诉被告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焦某某,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鲍某某,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焦某某诉被告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姚 琳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虎伍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舒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