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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吉林省豪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豪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豪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工业园区北区。法定代表人张国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26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豪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豪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4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