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吉林省豪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豪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豪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工业园区北区。法定代表人张国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26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豪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豪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4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