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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原告贾长兰诉被告赵国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长兰,赵国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287号原告贾长兰。委托代理人陈国营(原告儿子),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赵国兰。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了原告贾长兰诉被告赵国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洪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长兰诉称,2015年1月8日8时许原告和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发生冲突,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随后被送到泌阳县骨科医院接受治疗,随后又转到春水卫生院,后经鉴定原告为轻微伤。事情发生后,泌阳县公安局黄山口乡派出所对被告作出泌公(黄)行罚决字(2005)0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原告住院多日,被告拒绝赔偿分文。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具文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我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补偿费等费用共计833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国兰辩称,我没有打原告赵国兰,我不应该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两家系同村邻居,两家因宅基地纠纷发生矛盾后,原告贾长兰的丈夫陈保付把被告赵国兰家的水管拔坏,2015年1月8日8时许,被告赵国兰去到原告贾长兰家中也要把原告家的水管刨坏,在原告家中与原告发生厮拽,在厮拽过程中被告把原告的手抠伤,双方被人劝开后被告离开原告家。事情发生一小时后,原告因头部及胸部疼痛去泌阳县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二天,花费医疗费2221.17元。随后病情好转转到泌阳县春水镇医院住院治疗,在该医院住院九天,花费医药费931.16元。原告的伤情经法医鉴定,贾长兰的损伤位于左右手部,尚不构成轻微伤。根据泌阳县公安局泌公(黄)行罚决字(2015)0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显示,2015年1月8日08时许,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委陈庄村的赵国兰和贾长兰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赵国兰用手将贾长兰双手手背抠伤。泌阳县公安局黄山口派出所对被告赵国兰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原告贾长兰受伤后,与被告就赔偿之事协商无果,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泌阳县人民法院判令所求。另查明: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年收入为28472元。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本院足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赵国兰与原告贾长兰发生撕拽后致使原告受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泌阳县公安局泌公(黄)行罚决字(2015)0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泌阳县公安局黄山口乡派出所治安卷宗的内容显示,造成原告贾长兰受伤的原因是原告的丈夫把被告家的水管拔坏后双方相互发生撕拽造成的,因此,原告贾长兰造成伤害的各项损失被告赵国兰应负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贾长兰对自己的损伤应负次要责任,即原告对自己损伤后的各项损失应负30%的责任为宜。原告应获得的赔偿范围及数额是:医药费3152.33元;护理费858元(28472元/365天×11天);营养费165元(15元/天×1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20元/天×11天);交通费酌定60元,以上共计4455.33元。被告赵国兰应赔偿原告3118.73元(4455.33×70%)。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因原告现年已69岁,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劳动收入,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请求亦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国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贾长兰的各项损失人民币三千一百一十八元七角三分。二、驳回原告贾长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国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宗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