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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案指定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新世家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祥龙四五酒业有限公司,河南天聚置业有限公司,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豫法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务外环路。法定代表人:马宝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云龙,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倩,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世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法定代表人:高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祥龙四五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庆丰街。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天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中州路。法定代表人:宋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四路。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南省新世家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祥龙四五酒业有限公司、河南天聚置业有限公司、高峰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景辉审 判 员  杨尔洲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