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与郦爱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郦爱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培坤,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郦爱金。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郦爱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敏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