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成武诉被告艾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武,艾建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张成武,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昌吉市滨湖乡永红村四区34号。被告:艾建安,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武诉被告艾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武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艾建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武提出撤回对被告艾建安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武撤回对被告艾建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裁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于江涛人民陪审员 张 兵人民陪审员 哈力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