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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成武诉被告艾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武,艾建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张成武,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昌吉市滨湖乡永红村四区34号。被告:艾建安,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武诉被告艾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武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艾建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武提出撤回对被告艾建安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武撤回对被告艾建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裁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于江涛人民陪审员  张 兵人民陪审员  哈力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