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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姜永富与青岛创新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永富,青岛创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姜永富,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创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历彦池,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贻智,男,青岛创新机械有限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姜永富与被执行人青岛创新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仲案字(2013)第10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青岛创新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姜永富30000元,由执行人青岛创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余2000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创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全部付清。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创新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按时付款,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逾期则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仲案字(2013)第105号仲裁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徐付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德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