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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执行字第2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雪勤与李云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雪勤,李云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4)融执行字第2039-1号申请执行人杨雪勤,女,汉族,1966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李云珠,女,汉族,1967年3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杨雪勤与被执行人李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3)融民初字第5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雪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李云珠偿还其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公告向被执行人李云珠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李云珠至今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在执行中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清市龙田镇岭前村调查,被执行人李云珠去向不明。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李云珠名下无房产信息。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李云珠有若干存款账户。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一、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云珠在兴业银行的三个存款账户和在中国工商银行的两个存款账户。二、决定将李云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云珠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杨雪勤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融民初字第5488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陈观捷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灿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