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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房民三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房民三初字第00018号原告于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亚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天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