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奈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邵永芳与通辽市缘鑫石粉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永芳,通辽市缘鑫石粉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奈民初字第599号原告邵永芳,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通辽市缘鑫石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新,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永芳与被告通辽市缘鑫石粉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永芳撤回对被告通辽市缘鑫石粉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啸宇审判员 刘永全陪审员 吕淑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云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