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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郭牛与张学柱、丁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牛,张学柱,丁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86号原告:郭牛,男,1969年11月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夏洪成,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三号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学柱,男,1963年11月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丁小平,女,具体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牛诉被告张学柱、丁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牛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丁小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郭牛申请对被告丁小平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牛对被告丁小平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高华喜审 判 员  龚 彪人民陪审员  曾献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明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