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许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407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王青华,系青岛市南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子青,系青岛市南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朱祥庆,系青岛市南德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许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