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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许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407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王青华,系青岛市南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子青,系青岛市南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朱祥庆,系青岛市南德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许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倩 来自